关于佛山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第三期协议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财采购〔2007〕20号
市直及省驻禅各单位:
为加强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的监督管理,确保车辆检修质量,提高采购效率,保障车辆送修单位和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2007~2009年度佛山市政府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的定点维修企业共49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19家、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30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适用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团体组织和省驻禅单位。
二、定点维修适用范围
上述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公务车辆(包括旅行车、轿车、客车、货车和特种车等四轮机动车辆)需要维修的,可在定点维修企业中自行选点、自行送修和自行结算,并获得相应的优惠折扣及服务承诺,定点维修企业的优惠率作为报价上限,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询价择优确定。
三、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第三期车辆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名单和有关项目的收费率详见附件。对车辆维修服务企业的维修质量、收费计价、结算要求等,招标文件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请查看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页(www.fsgp.cn)上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定点维修期限
从2007年9月1日起,到 2009年8月31日止。
五、维修费用结算
定点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及结算方式,由各单位自行与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商定。
六、权益保障
(一)各单位与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所签订的检修合同、验收单据和发票原件等书面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对定点企业的各项协议服务、优惠条款和合同执行情况等有监督的权力,发现维修企业有违反协议定点服务承诺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反映。
(二)各单位要自觉维护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原则上要求每半年内结算不少于一次,不得跨年度结算和恶意拖欠修理费,不得向企业提出超越政府采购协议以外的无理要求。对于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单位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注意事项
(一)单位选点维修时,要先明示单位性质才能享受协议优惠折扣和相关服务。
(二)各单位维修车辆无正当理由到非定点企业维修时,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务车辆离开禅城区和南海桂城街道办范围后发生故障需在外地修理以及各定点企业无法修理的特种车辆除外。
(三)定点维修企业每月须将维修结算表以E—MAIL方式发送至指定专用邮箱(按定点协议书)进行备案,以便监管部门随时抽检和跟踪核实。若发现定点维修企业在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生损害送修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则按有关管理法规和制度进行严肃查处。
(四)对本期中标的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每次检修完毕验收时,送修单位必须在《佛山市政府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结算表》上填写客户满意度评价。如中标企业在协议期间违反招标规定和投标承诺,一经查实,将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中标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五)原《关于佛山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第二期协议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佛财采购〔2005〕8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六)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佛山市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6楼,电话:83209117、83209112)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地址:佛山市季华五路8号财政大厦22楼,电话:83282862、83282860)反映。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